[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民事判决强制理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应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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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乘车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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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机动车质量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因机动车质量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的,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依《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人身财产受损的,对产品销售商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则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对机动车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对机动车销售商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请求权系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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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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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人是谁?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咨询回答,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网友咨询: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人是谁? 律师解答: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遵循下列规则: 1、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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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支付过程中可能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出现拒付或少付保险费的现象,需要民事判决强制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应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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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交通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不完全等同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要比交通事故当事人宽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当事人负有责任时,损害赔偿义务人是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但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国家机关时,该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才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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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旅客人身财产损失责任的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航空运输也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坐飞机已经不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更为快捷、安全的空中运送。由于业务量的啬,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服务质量问题,相对来说航空运输纠纷数量有所上升。那么在航空旅客、货物、行李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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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情况
我经营的汽车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损坏,修了近一个月,才交回给我使用。因此中断的原运输合同,又过了半个月才恢复,导致我失去了一个半月的经营收入。在调解赔偿问题时,对方以交通事故仅赔偿财产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停运损失。请问: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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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主体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更牵涉事故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一直较难以前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保险公司对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损失的认定; 二、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 三、道路产权部门对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失的认定; 四、公安交警部门主持招标对事故车辆进行修复,以此认定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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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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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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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评估”扣留事故车辆
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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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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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停运损失吗
我们的一辆龙马牌农用车因交通事故被损坏。交警部门调处时,我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我已停运15天损失。一交警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无此项目为由,对我进行劝解。请问:该交警的观点正确吗? 应该说,该交警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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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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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直接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 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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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范围与诉讼主体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加害人,包括直接加害人和间接加害人两类。直接加害人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人 网友提问:权利主体范围与诉讼主体范围 律师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加害人,包括直接加害人和间接加害人两类。直接加害人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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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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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客体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客体是人身损害赔偿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补偿损害而给付的财产。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哪些财产,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网友提问:赔偿客体范围 律师解答:人身损害赔偿客体是人身损害赔偿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补偿损害而给付的财产。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哪些财产,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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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方式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给付赔偿金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一次性赔偿;另一种是将来的多次(终身)赔偿,在理论上称之为定期金赔偿,即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按照一定的期间计算,按照一定的期间赔偿,直至赔偿其期限届满或受害人死亡时止。 网友提问:赔偿方式是什么 律师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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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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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计算方法、提高赔偿数额
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网友提问:变更计算方法、提高赔偿数额 律师解答: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相关法律常识:与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比,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赔偿标准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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