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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农业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建设用地、农民权益保护、农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怎样打赢房地产官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概述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第135条)建设使用权是一种地上权,《物权法》明确了是对“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 条文中提到了“构筑物”,构筑物在学说上解释很多。这里请读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来推断什么是构筑物。
咨询律师: 胡骅
在广东省寻求以“旧改”为突破点,提升城镇土地集约化作用的背景之下,此前对内地日益高涨的地价颇为忌惮的新鸿基地产悄然将自己内地地产业务的重心调整至广佛地区的旧改项目。 便利的旧改 新鸿基地产于2007年首次介入广东旧改。当年9月,富力地产及合景泰富以46亿元的价格拍得广州首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猎德村改造项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现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一章 总则?
咨询律师: 刘波
 【申报程序】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科技计划申报程序  一、科技计划申报的类别及申报日期 根据国家科技部和省科委科技计划的分类,通过市科委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申报的科技计划主要有以下18类。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基层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刘波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面大量广,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为统筹城乡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集体土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住宅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很多农民盖起了楼房、别墅,对房屋进行翻修、装璜,但在建房、装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似乎并未引起施工者和建房者的足够重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小影响。 最近,笔者深入海安法院,对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及农村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员受伤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咨询律师: 胡骅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建房安全隐患问题
如何防止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主、施工承包人员、其他人员及财产因施工安全造成损失? 【要点提示】 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主、施工承包人员、其他人员因施工安全造成损失的预防与治理。 【案例索引】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7)陆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0月20日)。 【案情】 原告:王华昆、王家云、陈翠兰 被告:陈秋国、程宗武、程宗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却大幅增加。今年1-10月份,黄岩法院共受理20起农村建房安全纠纷案件,而去年同期无此类收案。 通过对这20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事故一般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此类施工队技术差,设施简陋,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院审理的20起此类案件中,九成以上发生于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中。
咨询律师: 胡骅
二十万元,不但使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伤痛,还不得不垫付巨额的医药费,而且雇主和房主也面临着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索赔,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有的还因经济赔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思索:农村建房为何安全事故频发?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据笔者调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实务中的判决理由和结果差异甚大,主要有两种判法(一)房主雇主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雇主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判法体现“司法和谐,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第二种判法体现“执法为民, 严格执法”的传统理念。 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浅谈自己的拙见,谨以此文唤起 实务界的重视和思考。 案情 : 李华(化名)平时经常在某镇承建别人的房屋。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扯皮,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 二、建房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村建房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却大幅增长。 探究此类案件的发生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安全意识不强。当事人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不设置安全网、不给工人配安全帽、非建筑人员随意进出建设工地而无人加以制止等现象时有发生。2、技术水平较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关于农村建房事故赔偿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判法(一)房主雇主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 ) 雇主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判法体现了“司法和谐,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第二种判法体现“执法为民, 严格执法”的传统理念。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浅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案情 : 李某平时经常在某乡镇承建别人的房屋。自2006年初,王某就一直随李某给别人建房施工。
咨询律师: 胡骅

环保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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