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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法条例] 票据转质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生效以前,《担保法》对质权人的转质权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对转质有规定,但只承认了承诺转质,而否认责任转质的效力,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出质的,质权人再质押的无效。不难看出,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的转质权应当仅限于动产质押,或者至少可以说票据质权人是不享有转质权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2号 颁布时间:2004-8-28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背书转让及其方式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政部令第70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唯一标志】187258   【全文】 财政部令 (第70号)
咨询律师: 胡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 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背书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 3、票据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是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证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至关重要,因此分析和理顺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对于票据的使用和流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票据法规中并没有统一的和系统的标准,使得实务操作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背书连续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并且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什么是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在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方式时,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企业向银行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取得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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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在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方式时,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存款的审查内容: 1、审查企业银行汇票存款的设置是否确属企业的业务所需,数额是否适当; 2、审查企业在办理银行汇票存款时是否向银行提交了委托书和申请书,是否取得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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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在采用银行汇票转账方式时,为了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存款的查证技巧有下列内容: (1)审查银行汇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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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银行汇票存款的核算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 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 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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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会计处理举例 如下: 北京中财网公司为取得银行汇票将20000元款项交与银行,并于数日后使用汇票购买商品取得发票价税共计金额11700元,之后将余额退还开 户银行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银行汇票样本
兑付行: 行号: (大写) ┌────────────────────────────────┐ │收款人: 帐号或住址: │ 本 ├────────────────────────────────┤行汇 │ 人民币 │兑票 │汇款金额 │付和 │ (大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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