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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承兑]
汇票承兑的程序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付款人在票据证明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一、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又称为“见票”,它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票据,并请求付款人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愿意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是付款人为票据行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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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承兑]
承兑的程序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的程序: 1、承兑的记载事项。 汇票承兑的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2、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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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承兑]
汇票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相关知识:汇票承兑的特征 1、附属的票据行为。 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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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承兑]
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 2.提示承兑的期间。 (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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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承兑]
汇票承兑分类
各种汇票以承兑为原则,但也有例外。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承兑可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必承兑的汇票 不必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无须请求承兑就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或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便是这种汇票。因为在见票即付的汇票,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出,即可请求付款,所以没有事先请求承兑的必要。按我国《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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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承兑]
银行汇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其票样见下图: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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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承兑]
转让限制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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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承兑]
背书转让的方式
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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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背书]
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它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 [1]可见,背书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背书,单纯指在汇票背面书写即签名之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背书,包括形式意义之诸内容及转让票据上权利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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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有以下三种:(1)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2)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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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承兑]
背书转让
在说明背书转让之前要首先要明确“背书”的含义。 背书通常存在于两大方面,先来说说财务会计领域中应用到的: 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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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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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出票]
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利用杠杆投资的原理,在金融机构之间及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一种远期外汇买卖方式。在交易时,交易者只付出1%-10%的按金(保证金,下同),就可进行100%额度的交易。使得每一位小额投资人亦也可在金融市场中买卖外国货币,而赚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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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汇票保证]
汇票保证人
汇票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持票人有权向汇票保证人请求付款,汇票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汇票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汇票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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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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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承兑]
汇票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因为汇票是一种委付债券,承兑就是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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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保证]
汇票保证
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二、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1、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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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付款]
汇票付款
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 b、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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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
的发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即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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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出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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