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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 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出错的原因 (一)背书不规范。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背面“背书人”一栏中加盖了物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丁某印章,但未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即空白背书),后收取了超三超公司以汇票形式支付的利差188万元。超三超公司还向中间人支付了介绍费38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汇票背书] 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它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 [1]可见,背书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背书,单纯指在汇票背面书写即签名之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背书,包括形式意义之诸内容及转让票据上权利之意思表示。
咨询律师: 胡骅
[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有以下三种:(1)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2)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汇票背书] 汇票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汇票出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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