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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法律特征
票据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法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票据债务人原本就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若再由其作为保证人则为叠床架屋之举。然而由票据债务人担当保证人并非毫无实益。由于保证人的责任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为同一责任,因而,当背书人为承兑人的保证人时,持票人在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下亦可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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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是指当被保证人在基础关系中的债务实质上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当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票据保证人保证的是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的实现。这是票据保证独立性的典型特征,其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保证票据的有效流通。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票据保证所担保的是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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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 (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 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 (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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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定义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在票据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进行保证行为的当事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他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的后手,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人的,持票人是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 相关知识: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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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保证] 票据保证的效力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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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依法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背书,票据保证即告成立;民事保证须得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达成合意。 (2)即便被保证债务无效,票据保证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有前述法定情形者除外;民事保证之主债务无效,保证债务亦随之无效。 (3)票据保证人不得以被保证人可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票据权利人;民事保证中,主债务人能主张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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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出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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