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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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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背书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1)有关事项。有关事项是指背书的具体目的,即在背书时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还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设定质押。这些事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  (2)被背书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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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票据转让背书须知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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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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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性质为非转让背书,不因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要件。 (2)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书栏内清晰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属相对应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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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背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被背书人则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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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性质为非转让背书,不因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要件。 (2)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书栏内清晰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属相对应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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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又称信托背书(endorsement of credit)。是指汇票持票人以取款为目的委托被背书人,即将自己应当享有的取款权委托被背书人(或他人)行使(或处理),但未将此目的记载于汇票上而进行的背书。 这种背书,虽以委托取款为目的,但外观上为通常的转让背书,因此票据上的权利,应移转于被背书人,其委任取款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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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记载单纯的委任取款宗旨的背书是明示委托收款背书。但在实际上,以委托取款为目的而作单纯委任宗旨的记载进行背书的例子并不多见。相反,“在票据上作成形式上的转让背书,并转移票据的占有,但当事人间却存在票据外取款委托的约定的例子比较常见。此种情况下进行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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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取款专用章 (一)委托取款专用章简述 银行对其持有的以他行为付款人的票据,通常需要采取委托收款背书的方式实现票据权利。此种情况下,日本的金融机构对其持有的取款票据进行委托收款背书时,通常有如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采用人工操作的签名盖章的方式;一种是交给中心机构集中进行处理。但大多数情况下,委托收款背书之背书人实际上是依票据法的规定,以手工操作来进行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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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概述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若其要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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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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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简介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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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背书] 何为委托收款背书
就是在凭证的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即接受转让凭证的人)有权代背书人(即出让凭证的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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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因为持票人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背书人(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承担。由此可知,委托收款背书不具有权利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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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佯,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 如果收款单位收受银行本票之后,不准备立即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而是准备背书转让,用来支付款项或偿还债务,则应在取得银行本票时编制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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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是否作成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的签章是否真实,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者本人。 四、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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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出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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