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程序
执行程序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执行程序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执行申请和移送、执行异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执行措施]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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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一般规定]
如何理解和掌握“不方便法院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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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执行措施]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会怎样
要靠当事人自觉进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搬迁等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则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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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执行中止和终结]
法院审查申请期间是否中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人民法院经审理再审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并经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决定再审后,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否则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仍应予以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有无期限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对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权利人就不能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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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执行措施]
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什么书面材料?
权利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事实;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权利人还须将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一并递交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要交纳申请执行费吗?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需要交纳申请执行费。因为当事人起诉时已向人民法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程序。但有关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书,应当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申请执行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可以。《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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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申请执行时能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 可以。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可否提出不同意见?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即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l)必须是案外人;(2)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3)必须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批准中止执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一般规定]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如原告想放弃正在进行诉讼的民事权利,就得通过撤诉来实现。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行使处分,则要视其代理权限的大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地的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执行权,是通过具体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进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执行工作实践,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的职权范围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 1.由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庭移送的执行案件;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执行措施]
训诫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法庭规则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时宣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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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执行措施]
什么是先予执行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执行一般规定]
什么是期间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法定期间 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 2、指定期间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