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程序
执行程序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执行程序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执行一般规定、执行措施、执行申请和移送、执行异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执行一般规定]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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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执行一般规定]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凡是涉及诉讼的,都享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义务为各民族公民行使这项诉讼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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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一般规定]
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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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般规定]
依法不追究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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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一般规定]
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国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2.如果我们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也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3.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受我国司法管辖,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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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3、执行案件表。该表法律文书生效一栏须由主审法官签名盖该庭的庭章.(一审判决的,由一审主审法官签名盖章经过二审的,应由二审法官签名盖章)。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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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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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44条还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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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般规定]
有限变更原则
所谓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判决,变更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意味着对司法变更权的排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原则上不能变更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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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哪些情况下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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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执行的主体
所谓执行主体,指行政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在由行政机关执行时,就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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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什么是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一种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种是主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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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执行的条件
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也就不可能启动。主要有以下条件: 1.须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2.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并非所有的裁判文书都有执行的可能,裁判所确定给义务人的义务有的具有执行的意义,有的则没有执行的必要。 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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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执行措施]
执行对象
所谓执行对象就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退还罚款。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提出的要求所制约的。 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 执行的对象大致分有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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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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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
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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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诬蔑,殴打及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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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当事人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怎么办?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在强制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可对其罚款、拘留直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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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3类案件:(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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