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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2〕23号 发布日期:2012-12-28 执行日期:2013-01-01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法释〔201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
咨询律师: 胡骅
   2007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后的法律对民事案件再审事由补充了规定。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再次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这一次没有对民事案件再审进行修改。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 有关民事诉讼法时效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昌平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主要的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和人民法院重复立案的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代位权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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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措施的十个新规定 一、扩大了执行法院的选择权,有利于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咨询律师: 刘波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本应进行一定诉讼活动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 耽误期间的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如果上主观上的原因,不论出于故意或过失,其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丧失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权利,或者要承担因耽误期间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是客观上的原因,致使期间耽误,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顺延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或重新指定期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司法解释]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事官司就是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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