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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时限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那劳动仲裁的相关时限是多久呢?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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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有许多种,对于其仲裁申诉请求的确定多种多样,不过确定的原则基本有以下几种: 1、 确定主管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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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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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那么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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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应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即与仲裁申请书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那份仲裁申请书而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留一份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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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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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广州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3楼南座 电话:(020)83379634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 电话:(020)83323267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483号三楼 邮编:510115 电话:020-83392529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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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苏劳仲委﹝2007﹞1号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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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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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针对那些准备做仲裁员的人事总结了几点当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律师认为,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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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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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在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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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和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查,还没有被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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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质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活动。质证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必须进行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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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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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另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的1名为首席仲裁员。通过合议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有利于案件公正裁决。 (2)独任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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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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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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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工资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唐某担任破产企业的监事,属于公司的高管人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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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找到公司要钱,但是公司以账面上没有这么多可提现的现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和赔偿金。那么接下来应当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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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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