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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试用期辞职信范文
如水的时光匆匆流走,一去不回。来公司的日子三月有余。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合同之前,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以下是我的辞职书。今我之请辞,既不为薪水待遇,亦不为制度约束,更不为人情世故,实为自身原因,个人问题为要。这段时间,我经历了几次系统的学习,经过两个月的实践学习,经过一个月的单独工作。几个月下来,无论是从工作上还是为人上我都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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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者可以不需要理由辞职,但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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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法定试用期多少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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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试用期应该是固定的一个期限,不得延长。而这家南京公司试用期竟然是有跨度的,令人费解。如果其规定超过了上述法定的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试用期。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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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公司的三个月时光里,在引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心和领导协助下,使我在较短的时光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习了公司的工作流程,现在基础能完成各项分配到的工作;同时让我充足感受到了引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领会到了同事的团结向上,和气的大家庭感到。这段时光是我人生中弥足可贵的阅历,也给我留下了出色而美妙的回想。 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月,但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以及对自身一些不足的处所得到了改良与晋升,促进了对公司文化的更深懂得,看到公司的发展,我深深地觉得自豪和骄傲,也更加急切的盼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 由于原单位从事的是客户服务工作,对行政工作有很多做得并完不完美,在此,我要特地感激公司引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辅助,感激他们对我工作中呈现的失误的提示和指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奋发工作,克难攻坚,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不断进步充实自己,盼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不辜负公司引导对我的期望与栽培;实现自己的斗争目的,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会用谦逊的态度和丰满的热忱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发明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妙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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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同意了王某的辞职要求,但要求王某承担培训费2000元,招聘费200元,招聘摊位费600元,违约金500元。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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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试用期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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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劳动者工作的期限。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试用期可以对所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最终选定适合的人员;对劳动者来说,约定试用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检验自己是否适合试用的工作岗位,如果不适合的话,可以尽早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 试用期制度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对试用期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具体到某一工作岗位的试用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和该工作岗位操作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具体的试用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到六个月。 通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全面了解,对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条件、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者,应当将其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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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而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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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新员工嘛) 2、对公司的认识(公司的性质、文化、理念) 3、对工作岗位的理解(岗位职责) 4、掌握的工作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必要含市场分析) 5、调整的方向和建议(事实可行的) 6、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公司方向一致的) 7、表达愿望(最重要的,你要干啥?如:转正) 然后给你个范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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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试用期个人总结范文
在新教师培训学校一年的培训下,我努力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吸收老教师的经验,通过学习和实践锻炼掌握各项教育技能,努力改善自己的不足,从而使得自己在教法上日趋成熟,为此,我在见习期内完成了如下学习和工作任务: 一、思想工作方面 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本人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高自己,勇于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在思想上严于律己,力争思想上和工作上在同事、学生的心目中都树立起榜样的作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一年来,我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都没忘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并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在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 教育工作方面 作为一名新教师,又面临着新课程改革,我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针对这些情况,在我积极参加区和学校组织培训的同时,虚心向有经验的教师讨教经验。在教学中,认真钻研新大纲、吃透教材,积极开拓教学思路,把一些先进的教学理论、科学的教学方法及先进现代教学手段灵活运用于课堂教学中,努力培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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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三个月的试用期就过去了,领导让我写一份试用期工作总结,结合领导的要求以及这几个月的工作,下面,我将试用期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有这样一句话:“没有不好的商品,只有不好的业务员 。” 从这句话可以看到在营销过程里业务员的重要性。百事品牌在整个市场已经有了稳固的基础,在稳固的基础上扩大市场更需要发挥人员的优势。在拜访过程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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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匆匆转走,现在的工作已经渐渐变得顺其自然了,这或许应该是一种庆幸,是让我值得留恋的一段经历。一个多月的试用期下来,自己努力了,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我想这不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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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这半年来的工作,我在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半年来的学习与工作,工作模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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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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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四、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合格后,即可被录用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咨询律师: 胡骅
试用期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答: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折算日工资为50.57元,折算小时工资为6.32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到一家工厂工作,老板让试用半年,这半年只管吃住,没有工资。老板还说,能让我进厂就是给我机会学习技术,而且还管我的吃住,不收学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工资必须等出徒了才有。 你们老板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 劳动合同不及时将可能面临给予职工双倍工资的处罚。一位职工在离职前依据试用期时签订的试用合同,到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双倍工资,但是由于他试用转正后该公 司及时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的试用期限应认为包括在劳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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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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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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