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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应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其约定无效。 3.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管,而不能是所有员工。 4.脱密期限。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 5.具体措施。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没有特殊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每年的7月份都是大学省的毕业季,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少,个性比较单纯,也成为很多不法分子为牟利而瞄准的对象,刚走上社会很容易上当受骗, 常见的大学生求职骗局有哪些呢? 以下由律咖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招聘通知与实际职位不符 不少公司会给一些学校发来招聘通知,例如:招聘营销助理若干名。于是不少毕业生前去报名,结果就是招业务员,工作是销售服装。还有一些单位在招聘时按照职位招聘,但毕业生报到后却安排到其它岗位,有时甚至安排干一些劳动强度极大的体力活。 有些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虚假招聘会 此类招聘会一般表现为:不是参加的单位数量严重缩水,就是招聘单位“出工不出力”,甚至有的单位收了简历之后便从此消失。 中介骗局 这类中介往往是当求职者交纳数目不菲的中介费后,他们就会列出一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大学生的单位名单,甚至有的单位根本不存在。 培训费骗局 有些机构和用人单位打着“先培训后就业”的旗号,谎称可以让求职者实现“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而劳务派遣是该法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作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些调研工作,并针对劳务派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l.有的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缓解就业压力,反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是可以买卖的,但劳动力除外。 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现象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规范或进行严格限制: 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5年7月初,有当事人不认可单位的单方调岗和调薪行为,并在公开咨询里面咨询该单方调岗调薪行为是否合法,现本律师就该问题作出回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经过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第二、双方须对变更后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相信大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所了解,但有几点却容易被误读误解。 一、对于“三期”女职工,单位绝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调岗权,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调整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比如从经理级别调整为清洁工就无合理性),否则,仍会存在法律风险。
咨询律师: 胡骅
的方式 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主持人:劳务派遣时,重要的部分就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漏洞者以可乘之机。劳务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劳务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劳务派遣市场造成的冲击。
咨询律师: 胡骅
漏洞者以可乘之机。劳务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 一、劳务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劳务派遣市场造成的冲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一定的关联,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 1、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为依据,并且事先向员工进行公示或由员工签字。 2、在实施调岗时,企业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具有关联性。
咨询律师: 胡骅
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通知》对工商注册、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等8方面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正确处理劳务派遣纠纷案件,必须明确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者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有争论。从性质上讲,民事合同属于大范畴,劳动合同属于小范畴。但民事合同最大程度地遵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法律一般不予强行干涉民事行为;而涉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较多,一般不允许企业和劳动者私下变通劳动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月后,其所在的派遣公司因经营困难欲将其辞退。何某提出索要经济补偿和没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答复称,经济补偿可以考虑。至于带薪年休假,可以用何某等活干的时间顶替,因此也就不存在没休带薪年假的工资问题了。 说法: 停产待岗期间不得用于折抵带薪年休假 劳务派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实际接受劳务派遣工干活的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用工在生活中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临时工”,很多企业愿意用这样的临时工为的就是节约成本。昨日,在解读3月1日起实施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认为,新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抬高了用工门槛。昆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保珺文表示,只有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用工的 “宽进严出”以及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以期减少用工成本。但是由于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给这一用工模式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如若企业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预期的减少用工成本的效果,反而会加大用工成本,得不偿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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