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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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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熟知法规巧维权
工伤事故形形色色 熟知法规巧维权。律咖网小编整理了法规维权有关问题的解读: 夜班休息时伸懒腰险致残,算工伤 李飞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时间分两班倒。公司规定,上夜班的员工只能在宵夜后进行短暂休息。2012年5月,李飞恰好轮到上夜班,由于工作大都集中于深夜,李飞于当晚11时吃完夜宵后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2时。随后,李飞便到相邻车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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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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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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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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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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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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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经2003年11月3日省政府十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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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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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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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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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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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变化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闫国田律师基于长期以来从事律师工作的实践,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尝试解读如下: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条例》只适用“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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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2013年工伤保险条例
阅读核心:本文是2013年现行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完整内容,是由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3年适用。 修订信息: 【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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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人社函[2011]1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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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 加班管理制度全文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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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好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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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二○一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人社办发〔2013〕31号 来源:养老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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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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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高法会发[2008]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劳动局,省煤炭工业局社保中心: 现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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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条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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