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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法制、经贸、财政、卫生、工会、新闻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全省统一在4月10日至20日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一条街”,编印、张贴宣传资料,排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普遍开展对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等缴费单位,面对面地提供咨询服务,全面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限要求、登记地点和申报缴费程序,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案例
至1995年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属其自主自愿行为,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过时效。因本案原告实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至申请劳动仲裁的日期并未超过六个月,故被告这一辩解主张不能成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保险知识] 保险费被冒领谁应担责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韩道口镇邮政储蓄所。 被告夏邑县邮政局系被告新华保险公司个人银行保险业务代理人。原告郭某某于2008年10月13日经夏邑县邮政局韩镇邮政所办理新华人寿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综合征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医疗补贴型保险,即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的收入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需要住院接受治疗时,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收入损失或提供住院津贴。 医疗报销型保险,即以意外事故或疾病产生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最常见的是住院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报销型保险,也有一些门急诊费用报销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和年龄为标准进行核定,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以1至10年、10至25年、25年以上等三档为标准划分待遇层次,年龄以不满35岁、35至45岁、45岁以上等三档位标准划分待遇层次。 为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再就业、避免失业保险金政策导致“养懒汉”,这一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发放时限为24个月,即失业人员连续两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能实现就业的,将不能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咨询律师: 胡骅
[医疗险]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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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今年起,无论是企业的职工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均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也将享受到工伤保险赔偿。 劳动保障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具体受理情况如下: (1)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单位未办保险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因工受伤如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我因操作不当而受伤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单位不给缴纳医疗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申诉时效时,不能一概将职工负伤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争议发生之日。 (2)目前处理工伤争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已收入本书)。全总的文件是1964年前后发布的,之所以可以作为政策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纠纷如何处理?关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首先应解决该类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 有的人认为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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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中能否抵扣社会保险中个人缴费的部分 1.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最低工资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劳动部于1993年il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其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但《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在各地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故2001年之前的最低工资未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在这之后的最低工资中包括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括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劳动部于1993年il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其没有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但《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在各地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故2001年之前的最低工资未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在这之后的最低工资中包括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括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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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按小时计算的,包括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此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目前,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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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3月1日以后按照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最低工资是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不过,如果有些省市直辖市在制定最低工资的具体办法时,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费,那么应该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因为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是由地方规定,如果地方把社会保险费等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该按以地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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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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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知识] 社会劳动保险费赔偿计算方法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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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职能作用,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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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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