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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保险类型,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54条的规定,《劳动法》第72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关于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三方筹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险费,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规定的数额缴纳保险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在例外的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捐赠和其他收入也是保险基金的来源。
咨询律师: 刘波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根据《劳动法》第74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社会保险] 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社会保险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有医疗服务机构。第二,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咨询律师: 刘波
看这个案例,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应履行其法定的职责――责成单位为王小姐缴纳没缴的社会保险,而公司拿裁决书――一个法院的裁决,能和《劳动法》抗衡吗?! 当然不能! 那么这个裁决还有什么意义呢? 律师观点:社会保险不应受60日的时效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存在上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社保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同。本文欲从分析社保纠纷的性质入手,找出处理此类纠纷的合理路径。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
咨询律师: 刘波
关于社会保险纠纷应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该条例的解释注明,“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当宋安宁询问工伤保险赔偿款一事时,银川市兴庆区市容环境卫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他,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拿到赔偿款,只要最后拿到近4万元赔偿款就可以了。 “我认为商业保险只是单位给职工办的一项福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可我每次去找我妻子的单位说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常常错误的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自合同建立时就应当为员工缴纳保险。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但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许缴纳社会保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社会保险可以约定不上?错! 2002年,刚大学毕业的小陈与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但不负责社会保险。小陈想反正年轻,社会保险也无所谓,于是同意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今年,劳动监察大队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补缴职工陈某等人的社会保险,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按照市政府38号令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简而言之,除了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外
咨询律师: 刘波
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再次,对不按规定转移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说明后,区县档案接受部门按规定接收该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咨询律师: 刘波
按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策,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咨询律师: 刘波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措施。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正确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咨询律师: 刘波
要有证据证明加班和加班时间,否则单位一旦否认或提供不利证据,加班费将很难得到支持。 3、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要求或同意不缴社保而支付补贴也因为违法而无效。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了保险费,劳动者离职后又要求补缴社保,单位不仅要给劳动者补缴社保还无法要求返还保险费,这对单位来说真是哑巴吃黄连,特别是很多情况下,是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社保支付补贴。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实行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管理中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怎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依法行政?具体讲有四点: 一、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执法主体是指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而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的方式,由有权认定的一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执法主体资格单位依法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示社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
咨询律师: 胡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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