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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保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劳动保险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员工的权益劳动法是明文规定的,但是有的公司却视而不见,很多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应该怎么样维权呢?接下来有关单位拖欠社保教您几招解决办法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假如遇到恶意拖欠社保怎么办? 单位拖欠社保须交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上述材料外,还要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用a4纸张打印一份,再次支取时只需要到财务处填写已经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支取记录单的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部门印章,支取记录单各栏目填写齐全,单位经办人、支取人要签字。 ③销户支取的,须在当月汇交住房公积金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封存后方可办理。部分支取的,在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咨询律师: 胡骅
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咨询律师: 胡骅
设立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根据我国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有下面这些待遇: 1.享有产假。这是生育保险最基本待遇。所谓产假就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与生育职工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在这段期间内,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不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上班,但仍可以继续领取薪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险]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保险知识] 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指的是五个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 (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 (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 2006年,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了,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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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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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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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未缴纳足额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案,暴露出当前部分企业私自降低职工社保缴纳标准的“潜规则”。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涉事公司因未按员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被依法判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9万元。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长寿区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年后,卢超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升至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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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内容比较相似,但两者并不能互相取代。因为,意外伤害险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主要只是赔付伤者的医药费。而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障待遇。工伤职工在得到商业性保险赔付的同时,仍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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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专业律师 贵州尊实律师事务所廖进律师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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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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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不一,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无形中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在归纳司法实践中几种比较带有典型性做法的基础上,试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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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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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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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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