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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劳社工发[2003]1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妥善处理有关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8]233号颁布时间:2008-12-25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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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4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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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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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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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七条【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提出调整费率建议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规定。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基金的大规模支出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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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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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解释】本条是关于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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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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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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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1.关于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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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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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伟平 2012年2月28日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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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解释】本条是关于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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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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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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