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渝规审发[2004]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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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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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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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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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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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放宽条件 18岁大学生可享抚恤金
上海9月2日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放宽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条件,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全日制院校本科及其以下的在校就读学生,同样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其具体规定是,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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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常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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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关于妥善处理开发区工伤保险办法与全市并轨后有关工伤待遇遗留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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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一条【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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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4〕20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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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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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解释】本条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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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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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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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新疆兵团令第2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第六次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张庆黎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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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保险办法
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师市发[2005]16号各团场、处,厂、公司,院、校,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自治区、兵团驻石各单位: 现将《八师石河子市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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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条【群众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条【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解释】本条是关于群众监督的规定。 群众监督是我国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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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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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江苏省-江苏省深化工伤保险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江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事业处 席辉 江苏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从1992开始,到目前已初具规模。目前全省已有60个市县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企业达40072户,职工达430.8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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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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