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
下班途中“见义勇为”可否认定为工伤
刘某,某工厂工人,某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现2名歹徒拦路抢劫一路人,遂上前解救,在与歹徒搏斗时被刺伤腰部,造成腰部肌肉神经受损。术后,刘某出现腰肌无力,不能负重。刘某系某工厂仓库工人,从事搬运工作,因不能负重,遂向厂方要求更换岗位。该厂认为刘某不是工伤,其医疗费用不应由厂方负担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在本单位门口摔死是否属于工伤?
2012年2月16日凌晨6:30时,原告农秀英的丈夫王世超在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口因疲劳过度突然倒地,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死者生前系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卫职工,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事发后,原告根据劳动法向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死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认定王世超突然倒地猝死为:视同工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上厕所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厕所非属工作区域,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作期间上厕所,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原告姜某的丈夫黄某系山东某生物公司的职工,2012年3月24日18时5许,黄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当场死亡。3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黄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认定黄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因保护单位财产免受侵害受伤是否算工伤
某所在的单位对此并不认可,单位认为王某虽为下班后受的伤,但原因是其与小偷搏斗受伤,并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为此王某的家人很担心,就在精心挑选下选择来到北京时开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赔偿专家律师接待了他们,在通过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后,张峰律师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职工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日常工作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且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显偏颇。李某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第一种意见的错误在于把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认定为工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新工伤条例下什么情况属于工伤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人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工作期间外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来认定20080115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被告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在2008年1月17日的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7时。在22时,原告擅离工作岗位,步行至来城建阳南路(联华超市门前)时,被一摩托车撞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过节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何为“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更具体的解释,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恰恰就是“上下班途中”是否包括了过节返程途中的问题。 合议庭最终考虑认为,应当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的时间、路线、目的等因素,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下班途中”。 一、时间因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车祸身亡校方否认工伤
12月5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律师。白律师认为,根据最新的《工伤认定办法》,逯建平车祸死亡后,校方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然校方认为逯建平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就应当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目前,校方列举的证据不够充分,死者家属对这些证据的质疑非常合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工作时因嬉闹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因与赵某嬉闹而受伤,并非因工作职责受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李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因为本案中李某的工作岗位是打荷厨师,保鲜膜是其工作中必然要使用的工具。如前所述,拍破塑料包装袋不是工作原因,且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是中午12时左右,正是厨房工作的时间,李某不可能在此时从事所谓的收尾性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未签劳动合同出差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张君在一家民营企业做业务员。因公司规模较小,张君等很多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4日,张君在外地出差途中遇车祸受伤。在向企业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处置的过程中,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张君与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分歧】 该案中,对于员工与企业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用人单位的辞职通知、录音等。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工伤的认定: 应当属于工伤,由单位在3个月内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单位不申请的,伤者家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认定工伤的范围(天津)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在哪里认定
来自姜堰市黄桥老区的农民工老储,今年50岁,是姜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2014年6月4日上午,他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今年6月3日,老储向姜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以该公司并未依法为老储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为由,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公司食堂就餐时摔伤应认定工伤
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众恒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员工。几年前,某某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在食堂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同事们赶紧将王女士送到启东市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达到退休年龄因工作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法律知识
工伤争议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占有一席之位,在实践中受伤的时间及地点多种多样,例如对于上下班途中、上班时间休息、实习期间所受的损害是否属于工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等等,本文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1、上班期间休息时被砸伤属于工伤吗? 某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了四个小时,感觉有些头晕,由于公司也没有相应的休息区域,便到办公室外的走廊中稍事休息了一下。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范围]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知道的法律知识
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