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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日前公布施行,对相关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对于工伤的认定,规定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这一规定强化了社保部门调查取证的职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拙见与同仁商榷。 一、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书邮政开绿色通道
邮政专递方式寄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共分为两大类11种,邮政为11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文书设计了专用信封,并专门开辟了邮件处理的绿色通道,确保当事人能够在邮政部门接收到专递文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文书。 由于寄递的“工伤认定文书”和“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此提醒当事人在接收邮件时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标准] 什么职业病才可以评定为工伤
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才能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那么该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咨询律师: 胡骅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工伤 认定要亮证据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铁路、地铁事故等,申请工伤认定需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今天上午,记者从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发布。规定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衔接,为劳动者解决工伤认定的前置纠纷创造了宽松条件。 申请只能移送一次 职工不再被“踢皮球” 小苏所在快递公司注册地为本市甲区,但实际经营地在乙区,而小苏的投递工作和社保缴费均在丙区。去年11月,小苏在工作期间因路滑从电动车上摔下导致胯骨受伤。小苏先向甲区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甲区劳动部门认为小苏所在的快递公司在乙区实际经营,应由乙区受理工伤申请,故移送至乙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某是昌乐县某学校教师。2010年3月,王某所在的学校搬迁到新校,由于新校供暖设施不足,教师们就利用课余时间一起踢毽子取暖。在一次踢毽子中,王某不慎摔伤导致胳膊骨折。2010年5月,王某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摔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王某的摔伤不能认定工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福利不变
并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因此若用人单位确根据《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了职工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则单位做法符合相关规定。工伤级别鉴定做出后职工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间原福利待遇不变 此外, 张先生还咨询停工留薪期内,他原来的福利待遇是否有变化。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做了如下的约定:计件工资(灵活的),岗位工资1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认定标准] 视同工伤法定情形
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的情形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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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公司不做工伤认定怎么办
问:2009年3月,我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我在工作中受伤,治疗花费了4万余元,并落下七级伤残。但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我为工伤,导致我至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 答:可以到服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你因工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认定标准] 认定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
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杨某之子对此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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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劳动工伤法律知识汇编
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3)工伤事故是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必须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工伤事故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 【提示】 ①我国工伤事故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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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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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的认定标准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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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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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没有给王先生上工伤保险,因此王先生住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都应该由单位报销。 王先生首先应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然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病情相稳定后,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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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申报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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