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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知识] 司法鉴定人应该履行的义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流程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3、工伤鉴定结果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时效问题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知识] 北京工伤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北京工伤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申请; 2、《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四份); 3、《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4、《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5、《工伤证》
咨询律师: 胡骅
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986年5月出生,今年25岁,山东省青岛市人。2009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致左手食指、中指被截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知识] 国家专业的工伤伤残等级细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下列情况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重新申请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咨询律师: 刘波
评残的依据,并建议魏某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魏某仍怒气难消,临走时愤愤不平地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以后再也不信劳动鉴定委员会了。不服咱找法院告状去,我就不信民告不倒官,咱老百姓就没地儿讲理。” 问: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究竟该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费是由哪一方出的
近日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对工伤保险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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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在规定时效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 所作的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重新鉴定。但由于职工一方心存顾虑,不配合重新鉴定,造成重新鉴定程序已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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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基本知识
工伤鉴定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工伤致残职工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    三、 劳动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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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的劳动鉴定机构知识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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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鉴定的相关概念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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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知识] 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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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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