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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既然如此,精神损害赔偿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文认为,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和民事不法行为的多样性,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似不应规定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认为是否适当两方面来予以考虑,不宜设置上下限。对于精神这种无形的、超越物质的东西所遭受的损害,金钱只能起到一种抚慰的作用,而无法真正补偿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所以在立法上无法也没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下限,而是应该在个案中
咨询律师: 刘波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民事立法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未作规定。事实上,对这一赔偿制定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并不适宜,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实现。因为,每一案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侵权情节不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法官酌定和限幅数额相结合的原则 。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鉴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 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摘要:本文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立论基础,论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期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日本民法明确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台湾民法亦明确规定了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也有关于对受伤致残和死亡遗属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早应见于“民法草案”(即后来的《民法通则》)第4稿第431条。 法律咨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答: 1、有损害后果;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害事实; 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鉴定标准] 轻微伤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轻微伤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伤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肢体受到机械性伤害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绝对的对等关系,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看给对方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的损害程度。只要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无论是身体受伤的程度怎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鉴定标准] 精神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是一个多面态,法律上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五种形态: 第一、肉体痛苦构态。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自然人所专有的一种生物形态或生理形态的损害,其属于低层次的“一般精神损害”。 第二、精神痛苦构态。其虽然也是一般精神损害,从人类区别一般生物来说,却是一种比生物生物形态更高层次的心理形态的损害,这是精神痛苦构态区别于肉体痛苦构态的主要特征。
咨询律师: 刘波
法律咨询: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能到多少 夫妻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书,当时对财产的分割是:自己都归自己,不分对方的。 但是离婚后发觉,另一方有婚外情 请教: 如果就凭网页截图是否能作为婚外情证据,同时受害方能够申请精神赔偿? 如果可以,赔偿金额最高能到多少?谢谢 律师回答: 一、法律规定,有过错方可以向无错方赔偿财产,但精神损失,是酌定情节。 二、金额的多少,要看过错大小,多长时间,几个?
咨询律师: 刘波
[工伤鉴定标准] 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伤鉴定标准]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咨询律师: 刘波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依照我国现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上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 二、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是鉴定人员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根据对伤者的体检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医疗伤残鉴定标准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4.7.5 胸部损伤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医疗伤残鉴定标准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常识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标准] 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为10级伤残。够得上伤残等级,一定要到劳动局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推荐阅读: 手伤残 等级鉴定 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我在工作中被机器碰到,导致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住院一周了,手指末节现在还无法弯曲,只有正常的5分之1功能了,请问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啊?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2002年12月31日,霍某因子宫肌瘤住院做腹腔镜肌瘤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造成一侧输尿管破裂,医院又做第二次手术进行输尿管修补。经医学会鉴定肌瘤切除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霍某以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法医鉴定室对霍某进行伤残评定时发现:输尿管破裂修补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伤鉴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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