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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函[2004]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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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病诊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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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434号 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2004]秦港企字277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关于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该你公司该项目立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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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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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全国各产业系统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全国县以上(包括县级)所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中执行。 三、省(市、自治区)、市(地、州、盟)、县(旗或相当县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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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高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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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40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石化股份安(2003)310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公司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立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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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亟待加强。  为构建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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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二○○四年七月三十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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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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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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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公[2002]2号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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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监字[2008]728号 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内蒙古锡林郭勒锗、热、电联产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内蒙古锡林郭勒锗、热、电联产示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准予该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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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11]01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0号),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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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淄价字[2003]74号 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东方寓乐园门票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级行政审批立项改革方案(省政府令第127号)物价部分的通知》精神和东方寓乐园投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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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26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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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违反《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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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 〔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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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医疗预防司 发布文号: 全总劳动保险部: 最近我们接到一些来信,询问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结核病后可否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各个部门,各种工作性质的人员都有患结核病的可能。不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因此,我们没有把结核病列入职业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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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病的诊断范围为国家公布的职业病。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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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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