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东西?
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是明确的——是一项证据。但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该证据属于民事证据、行政法上的证据,还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依据该法条文句分析,其主语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谓语是“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中,“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动宾式结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可视为“事故认定书”的补充成分而成为整句的补语,其中“处理交通事故”的施动者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的主管行政机关)。故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法上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应采用的证据,应无疑问。但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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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论辩观点概说
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只是用来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 意思是说,虽然原来的责任认定书与现在的认定书性质是一样的,不过现在的提法更科学,不会使人产生行政确认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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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型的分析
目前,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书证说,一种是鉴定结论说。下面笔者从证据分类学的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该文书就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符合书证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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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认定书]
浅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措施
证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现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我认为国家应健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措施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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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问题
内容提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着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或多少的问题,极易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竟然没有直接的救济途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此问题的表现、成因等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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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是公安交通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本身没有强制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承办人对交通事故客观的记录和评估,是承办人履行职务,完成工作制作的文书,并不代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意志。在诉讼阶段,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由审判人员决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没有强制力,其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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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审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20××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20××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 1.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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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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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责任认定 的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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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
行为通过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份额,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很显然,当事人的责任份额并非一个自然事实,而是行政主体通过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结论。故此交通事故认定应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具有技术鉴定和行政性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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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
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同时与该部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新的法规在诸多方面做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各类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平衡,但笔者认为该组规范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立法设计存在不适宜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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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认定书]
交通事故的认定案例详解
的车辆虽未与原告肢体发生接触,但其危险驾驶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认定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属交通事故,并依据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本案的发生与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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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亟待解决的问题
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周某(韦某之妻)大部分经济损失。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及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愈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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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认定书]
张邦晴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案
委托代理人庄岳荣,佛山市公安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赖平,男,汉族,38岁,住(略)。 原审第三人张方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略)。 张邦晴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支队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由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张邦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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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远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案
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湖北省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 罗姣娥,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湖北省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 祝兆峰,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罗姣娥。 原告彭远汉不服被告硚口交通大队00第7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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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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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将简化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据车辆管理部门数据显示,现在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100万辆,而且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速,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在拥挤的城市道路上,小刮小擦时常发生,特别是早晚高峰,造成的车辆拥堵也在接连上演。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交通事故的成因中,轻微事故所占的比重高达60%以上,并且还在继续加大。而面对诸如追尾、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时,为何总是迟迟难以处理?如何才能提高处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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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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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的审理
和审查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依法对当事人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争论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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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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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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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的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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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