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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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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会因为道路交通遭受到人身损害,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病人健康付出时间和精力,那法院该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 护理费 ? 如何计算护理费的数额? 这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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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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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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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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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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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 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 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 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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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予以确定”,所谓当地,一般是住院所在地的市一级单位。 2.   赔偿期间,是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没有住院的,一般没有住院伙食补助。 3.   关于赔偿范围,一般指受害人本人,另外《解释》还规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 而受害人又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与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 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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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 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从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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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 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 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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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 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  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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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条予以确定。 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 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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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如出现重大 人伤,应及时进行施救。 二是索赔要及时。出险车辆修复后,车主应保存好修车发票,同时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涉及双方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涉及人伤的, 还应提供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费发票等必要的单证。 三是清楚免责范围。车辆保险条款都会设立一些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会得到 全额理赔,因此车主要清楚自己购买保险的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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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环不足1000元,非机动 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 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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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天津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由于在办理大量的工伤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等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产生双重赔偿法律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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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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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广州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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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缺损9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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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辽高法[2011]12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 宁省 公 安 厅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71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90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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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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