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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有: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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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 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 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要及时地将车号、车型、车辆颜色、装载物及有关特征和驶离方向记清楚,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追缉、堵截。现场遗有肇事车辆脱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应予妥善保管。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律师,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他们的机构一般称为“××法律服务所”,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所以聘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才能聘请到正宗的律师。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签订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
咨询律师: 胡骅
尽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晰,对其深入讨论,有利于在审判实务中准确地贯彻。     一、确立多元归责原则的思路     仔细研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可以发现本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归责原则不是单纯的一元归责原则,而是多元归责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公民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在肇事者的,公民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不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为交不起抢救费而失去生命或者健康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是,因交不起抢救费而失去生命或者落下终生残疾,甚至成为植物人,成为家庭的负担,不仅给受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给受害人的家人带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导致矛盾激化,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酿成社会恶果,不能不令人痛心。因此法律对交通事故抢救受害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具体有以下凡种情况: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私了”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解读:什么事故可以私了?有两个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处理规定] 遭遇车祸如何处理?
65319部队张勇近日给本网发来信函说:其父遭遇车祸后,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什么途径?索赔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本网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杨菁回复如下:首先,2007年12月29日修订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
精神伤害可能要远远大于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处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崇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报2月23日曾作报道)。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法院是否该受理此案这一老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公安部门的关注。开庭前,来自包括崇明县的本市多个区县公安局的30多人已在旁听席上就座。一位女同志告诉笔者,来旁听是为了借鉴经验,以 便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咨询律师: 刘波
交警是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来处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的。这个职权排斥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现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服务的色彩更浓厚。经过4个月来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理解,公安部门已经把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作出专业认定,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当然处理机关。赔偿的问题由法院解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处理规定] 习惯性违章
人们对“习惯”一词并不陌生,人的习惯一旦形成,要想纠正是不容易的,在冶金企业生产中同样如此。因为习惯性违章操作具有大众化、隐蔽性,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就是出现事故,人们对其危害性也认识不足,教育中不会将此列入重点去分析。因此,必须当心习惯性违章对人们的危害。 以指挥天车为例,明文规定应由一人指挥,用哨音和手势信号配合指挥,哨音节奏分明,手势规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羊城晚报》在本月10日率先披露了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在酝酿实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提倡轻微交通事故由当事人“私了”,以达到快速处理事故现场,顺畅道路的目的。消息传出后,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引发了正、反两方不同的意见。双方旁征博引,力求以法理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正方意见: 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轻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学者说:轻微事故“私了”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     (一)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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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内容概要 一、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做了许多新规定,对公安机关以及 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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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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