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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其它保全理赔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据四川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交强险实施3个月以来,四川已有54万多辆车投保。截至9月底,全省保险业对机动车支付的赔款已达225万元,此外还有959万元赔款待支付。然而,交强险理赔中的“无责赔付”在困惑交强险车主的同时,也困扰着保险公司。 他撞了我竟要赔他400元? 今年10月底,魏先生驾车在三河场收费站停车交费时,被一长安车追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原告的损失会是多少呢,最多只有2000元。不能把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限额,硬生生地说成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这就是张冠李戴、就是指鹿为马了。 本案所涉保险不是交强险,是被法院视为交强险对待的。视为交强险也好、比照交强险也好,都有一个目的,是把本来不是交强险的保险作为真正的交强险来对待,那么就应该按照真正交强险的规定来办,对于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应是2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车辆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次要责任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26日19点17分许,上海市金山区周某驾驶摩托车与下班骑轻便摩托车急于回家的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伤残8级的严重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证肇事车主全责竟获赔 12 万 交强险无责赔付惹质疑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咨询律师: 胡骅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分歧】 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表示其已向本案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第三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王某的小客车交强险已脱保,并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以该条款第四条之“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浙江安吉法院判决范连法诉大众保险湖州公司索赔案   裁判要旨   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生效之日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7月3日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骑车人的交通事故中,车主沈某被判无责。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不能按照交强险无责赔付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垫付的被撞人医疗费用1500余元,沈某遂将其承保公司———人保东城支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这是交强险实施后出现的第一起案件。业内人士指出
咨询律师: 胡骅
无驾驶证或醉酒驾车肇事可作交强险免赔事由吗? [案情] 2008年10月5日,黄某财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黄某财赔付了除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保险公司则以黄某财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而拒绝赔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规定交强险投保期限应为1年,但保险公司却不按相关法规,接受了一辆普通客车投保1个月的短期交强险。保险到期后,投保人并没按规定继续购买交强险,不幸该车又因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需承担30%的责任。为此,承保短期交强险的都邦财保雅安支公司,因保险期限已过拒绝赔付。日前新津法院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扫描交强险三个现场  截至今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已实施一个半月,由此引发的争端及索赔事件络绎不绝。首例交强险索赔案引起了广泛关注,8月8日,索赔案原告沈某向东城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理由是人保东城支公司同意进行全额理赔。据了解,新法规的实施对于多数人来说还是有点儿“认生”。  本期报道是对交强险实施以来所发生重大事件的综合扫描
咨询律师: 胡骅
2008年5月16日晚,山东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村附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对面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 致徐某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后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为:医疗费为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9360元、死亡赔偿金243840元、丧葬费11420元,共计429620元。 另查明,李某驾驶的小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李某只同意支付损失的30%,即赔偿128886元,而死者徐某家属要求李某先赔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部分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5000元,即115000元剩余部分31462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二、法律分析 死者徐某家属在多方咨询法律人士,均答复要求对方司机李某先承担115000元赔偿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形下,找到我律师所。我律师所侵权赔偿维权部的律师研究分析后,认为: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又未尽法定义务,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保险公司负有对承保交强险车辆将来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获赔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购买机动车,特别是二手车的购车者,一定要审核车辆的交强险,否则发生事故交强险损失首先由车主买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免赔范围
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某被刘某所驾车辆撞伤,刘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要求刘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刘某拒赔。王某遂将刘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人,王某也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其不应参加本案诉讼,王某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分歧】 涉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咨询律师: 胡骅
故丙应当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 上述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是基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笔者认为:丙负有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既不是基于“过错责任”也不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虽然,基于“合同责任”的观点较为趋近于“交强险赔付义务”的实质,但是
咨询律师: 胡骅
币238030元。 被告天场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苏jh1385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张东伟,我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登记车主,张东伟与我公司是挂靠经营关系。死者何树荣与张东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负次要责任;叶某某无违法行为。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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