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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驾驶知识、交通法规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交通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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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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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交通法规]
我国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有什么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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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3、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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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驾驶知识]
怎样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首先,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知识:驾驶证新规定 新规定推出了6项便民服务措施: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缩短群众办事距离,减少群众往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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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你知道国家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哪些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销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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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驾驶知识]
交通警察有哪些行为,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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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交通法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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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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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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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驾驶知识]
2012年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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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交通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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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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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及应提交的资料 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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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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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程序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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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驾驶知识]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化换证手续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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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驾驶知识]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及审验办理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进行审验,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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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