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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
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抚养权]
妻子有权给孩子改姓氏吗?
由于前妻为孩子改名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王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将前妻告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原来的名字。 王先生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1994年1月6日生有一子,2002年4月经法院判决与前妻离婚,孩子判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名字改变,不随王先生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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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抚养权]
服刑人员可否生育子女
限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负面评价。笔者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应允许服刑人员婚后生育子女。理由有四: 首先,生育权是以性自由权为基础的。服刑人员显然已经被剥夺了性自由权,当然无法以自然的方式生育子女。 其次,以目前的国情来看,没有为所有已婚服刑人员提供人工授精的条件。 再次,服刑人员无法对出生的子女承担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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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监护权]
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分的意义
首先,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我们树立这样的概念:亲权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是不允许随便可以抛弃的,因而对于未成年人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也无法予以限制;但监护人的选择却似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强制其接受的,则从《民法通则》第16条所规定的父母之外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监护人中选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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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监护权]
侵害亲属权的案子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以往的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中,较少注意对亲属权的保护。最近几年来,这类案件经常出现。不过,对这样的案件虽然起诉后法院已经判了几件,但是在理论上还不是很清楚,对于究竟应当定为什么样的案由也还不明确。我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就是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案件。 例如,最典型的就是所谓“侵害悼念权”的案件。案情是,兄弟二人原来与父亲共同生活,由于二人不和经常打架,父亲让弟弟出去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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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亲属权的内容和特征都有哪些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根据不同类别,亲属权有如下内容: 1、父母与子女之间:①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抚养权;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③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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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法院:擅自火化尸体也属侵犯亲属权
沈阳医学院擅自处理尸体,导致老张夫妇未能见儿子最后一面,留下终身遗憾。记者10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为侵犯了死者家属的亲属权,法院终审判决这家医学院拿出1万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补偿老张夫妇。 这是辽宁近年比较罕见的侵犯亲属权的案例。老张夫妇的儿子小张生前在沈阳打工。2000年6月2日,小张在工作中触电受伤,到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身亡。之 后,经公安部门指定,其尸体存放在沈阳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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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护权]
侵害亲属权的认定标准
亲属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身份权。 对亲属权的侵害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负有义务的亲属不履行其对享有权利的亲属所负的义务, 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双亡的孙子女不尽抚养义务;一种是他人(指亲属以外的人)对亲属权的侵害,如张某上有70岁老母亲李某,李某的生活来源全靠张 某打工挣钱供给,而一日,素与张某不和的王某纠集一帮人将张某打成残废,张某再也不能给人打工了,李某的生活也失去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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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监护权变更]
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
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 根据王女士的陈述,她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作为被监护人的女儿,在监护权的顺序上优先于王女士的小姨,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变更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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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变更]
离异夫妻如何协议变更监护权
2000年5月22日,在贵州一单位当工人的曲靖居民张国与王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主持调解离婚,时年2岁的婚生女晓慧由王燕监护抚 养,张国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双方离婚后,晓慧随母亲王燕生活至2003年4月,无业的王燕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准备入学的晓慧。2003年4月29 日,王燕经与张国协商,自行达成变更晓慧监护抚养权为张国,王燕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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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护权变更]
无血缘关系如何变更监护权
自己的亲生子,便于2004年11月8日委托江西科正医学基因学司法鉴定所,对自己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作了医学鉴 定,结果显示朱某与朱弋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愤怒的朱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监护权,小孩由被告抚养。 2004年12月20日,李某申请对朱某与朱弋的亲生血缘关系重新鉴定,经江西省高院技术鉴定所做出技术鉴定,认定原告朱某与朱弋无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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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离婚争取孩子监护权的几点心得体会
争取抚养权,一个需要注意两个时间节点,2周岁以下、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同时,找很多对方不适合养孩子的证据,同时找你适合养孩子的证据。 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 抚养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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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护权]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相关知识: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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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监护人可以动用被监护人的钱吗
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 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父母那儿继承的八万元钱,拿了其中五万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去不少钱。朱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朱 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朱某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朱某的舅舅时说,我拿他的钱作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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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哪些情形下监护人可以更换、撤换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中,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称为保佐。 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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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和监护范围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 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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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监护权]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什么,用购买吗
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 对于每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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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监护权]
监护有哪些特征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中,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称为保佐。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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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监护权]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 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l)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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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监护权]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中,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称为保佐。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 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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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监护权]
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 ①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 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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