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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不可以,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如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子女。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或是要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额外支出的5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环境或是双方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子女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如:学习成绩下降、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精神面貌不佳等,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双方对数额协商一致,可按月支付,如双方对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离婚时一并要求支付。如不支付抚养费一方不承认,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子女年满十周岁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我们中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我们中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1993年的司法解释,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还可以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现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高中以下在校生。也就是说,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对于虽然成年但心理还不成熟的中国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很残酷的现实,但必须接受这个现实。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 2 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 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孩子由谁抚养,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对母亲的依赖是无法取低的,远远超过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孩子的年龄越小,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越大,母亲放弃的除外。因此,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则尽早提出离婚,胜诉的概率越高。如果男方想要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则等孩子年龄大一些后,再提离婚,胜诉概率越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咨询律师: 胡骅
院混淆了这两个法律关系。”于是,从2007年4月起,他一直为梁女士申诉,先后找到五华区检察院、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中院。终于,一份来自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给了他一线希望。省高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梁女士及其丈夫申请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咨询律师: 胡骅
[社会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男女双方基于婚姻法建立的夫妻同居关系;并由此免除了双方的忠诚义务和财产共有权。但有一项权利和义务却不因离婚而产生变化,这就是原夫妻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因此,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方,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应当向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一个统称
咨询律师: 胡骅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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