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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夫妻,二人有个一岁的女儿,因双方感情不合均同意离婚,二人对财产无争议,但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不满二岁应该随母亲生活,而男方认为,女方是列车乘务员,经常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根本无法照顾幼小的孩子,因此应由父亲抚养,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并起诉到法院。 审理情况: 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咨询律师: 胡骅
2005 年,已有妻子及一个女儿的付先生(化名)与公司同事、自己下属的陈小姐(化名)因工作接触而产生了好感并发展为婚外情,后来付先生索性在天通苑买了套房将陈小姐包养下来。2009年,陈小姐为付先生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使一直想要男孩为其传宗接代的付先生欣喜若狂并立刻将天通苑的房产过户到陈小姐的名下。但是陈小姐为了保持身材而不想母乳喂养,这使付先生极为不快并因此与陈小姐闹得不可开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
咨询律师: 胡骅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得到优先考虑。 案情: 女方王某某与男方邓某某结婚后生育女儿邓小某,现年3周岁。生育子女后,经两人商量决定,王某某去作了绝育手术。谁知好景不长,王某某与邓某某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小孩,且协商不成。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问题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抚养权] 父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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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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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抚养费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顾x与周x追索抚养费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诉讼时效抚养义务身份权 【案由】抚养费纠纷 【案号】(2008)苏中少民终字第0057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周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顾x(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规则: 追索抚养费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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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明光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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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手续
关于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其变更子女抚养权手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变更子女抚养权手续: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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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但是两周岁内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 一、孩子必须由母亲抚养的情况: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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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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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子女是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呢?本律师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如下解答: 第一,二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由女方抚养,特殊情况由男方抚养。 一般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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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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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x“忍无可忍”了,要和肖做个彻底了断。2005年5月,王x为争取儿子的抚养权,把肖x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男孩随王x生活。为生二胎,假离婚夫妻的孩子抚养权如何规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到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男孩现不满2周岁,尚离不开母亲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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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6岁时,生父死亡,李某的祖父母要求抚养自己唯一的孙子,而且要求李某的母亲孙某放弃对孙子的抚养权。孙某正当年轻,且工作能力较强,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认为儿子应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无奈之下,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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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后刘某经海安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肖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本案是一起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和抚育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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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赞同该案法院审理意见: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其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因果关系分析,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到歧视、虐待、甚至抛弃。
咨询律师: 胡骅
妻子张某起诉要求与丈夫周某离婚,双方却相互推脱4岁女儿的抚养义务。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根据有利小女孩成长的原则,判决母亲抚养女儿,父亲给付一半抚养费。 张某与周某于2007年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年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张某认为与周某性格不和,且婚后经常吵架,她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都无太大的争议,但却都不愿抚养4岁的女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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