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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结合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第一,明确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到哪一个部门办理登记,即收养登记由谁主管的问题。收养属于婚姻家庭的范畴,收养登记与婚姻登记一样属于身份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第二,明确了到哪一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即登记的级别管辖问题。《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从实际出发,为了方便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登记,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指的是县级政权,而不是指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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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分别承担不同情况的收养登记。具体规定是: 第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3条第1款) 第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3条第2款)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确定弃婴、弃儿的身份,查找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既然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他扔在该地,那么与遗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就是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因此,由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管辖,并公告查找弃婴、弃儿生父母,有利于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认领该弃婴或弃儿。 第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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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 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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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 如何申请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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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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