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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国的涉外收养政策是怎样的? 宜昌律师 解答: 中国收养中心为解决目前收养申请数量大、可送养儿童数量较少的矛盾,采取了具备较好条件家庭“优先办理”的做法。 2010年中国政府正式批准加入“海牙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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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姐姐嫁了一个美国人,跟着移民美国了,但是他们多年都没有孩子,现在想在中国收养一个孩子,让我帮忙咨询一下涉外收养的条件包括哪些? 荆州律师 解答: 由于涉外收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所以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涉外收养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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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律咖网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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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定义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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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什么是涉外收养
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涉外收养行为仅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外国收养子女(包括中国子女和外国子女)以及中国人在境内收养外国子女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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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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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律。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被收养人的要求。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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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虽然对原来实施办法中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主要还是针对收养关系成立的,并未对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尽管增加了“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这一内容,但它要求“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将原规定中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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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告终止,与此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恢复。 关于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另一种是采取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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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跨国收养随着全球一体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世界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跨国收养的儿童多达两万名以上,但随着收养人数的不断增长,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文化甚至是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法律对收养的要件以及效力的规定不尽一致,从而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跨国收养的法律冲突。跨国收养法律制度如何适用是解决这一法律冲突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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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程序
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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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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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如何办理涉外收养
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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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如何办理
并在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因此,john夫妇想收养我国儿童,首先应回国取得上述证件,并与社会福利院订立书面协议,然后带着各项证明及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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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子女须知
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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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公证程序
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 2.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收养法规定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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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公证的办理
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涉外收养公证的办理,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否则无效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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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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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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