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应该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涉外离婚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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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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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通俗地说,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要有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港、澳、台,或者是在非我国登记结婚的,均属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1、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也是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首先应当考虑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一般原则的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原告居住在国内,被告居住在国外,原告可以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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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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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涉外结婚登记
涉外离婚登记注意事项 作者:西安离婚律师: 刘长洪主任律师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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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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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涉外离婚公证认证
律师谈涉外离婚公证认证 文章作者: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主任律师 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不断增强,不同国家国民间的来往也愈加密切,出国留学、工作变得稀松平常,异国婚姻也被为数不少的人尝试、接受。这时,当婚姻双方当事人要求进行离婚诉讼,而一方当事人由于出国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回到中国参加诉讼时,就需要委托中国律师,并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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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婚姻不断增多,律师在近年来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许多问题,笔者就有关问题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发表一下个人观点,错误的地方请广大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当事人的国籍问题及居住地问题: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公民;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或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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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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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
人为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即可。 2、 关于婚姻缔结地及婚姻效力问题: 婚姻在中国境内缔结或婚姻在国外缔结,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应认定其合法性。 3、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婚姻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应适用中国法律,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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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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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与实务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涉外因素包括身份国外(外国人、无国籍人),身在国外(旅居、侨居)和婚姻缔结地在国外。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是涉外婚姻,在中国解除涉外婚姻就是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采法院地法的规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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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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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知识小结
涉外婚姻并非都是十全十美。从普通公民到各类明星的涉外婚姻,很少白头偕老,更多的是中途裂变,走上另一条——离婚。对此,我们应该慎待。面对此类问题应该怎么办,法律对涉外离婚有哪些规定? (一)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含港澳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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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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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的手续如何办理?
选择在国内结婚,就到中国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离婚的选择到国外结婚,就按他国的婚姻登记要求办理。实际上,面对这个话题,我们常常会流露出我们民族的弱势地位和弱势心态。很多西方人把涉外婚姻看得很平常,但中国人一谈这个问题,头脑中马上就对“地位”、“经济”、“目的”这些东西敏感起来,这表明我们在内心还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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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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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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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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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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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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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管辖
导读:本文介绍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对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是解除涉外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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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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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办理?
导读:在涉外离婚手续办理的问题上,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手续办理需要的证件材料也是需要复杂一点的。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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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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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女,197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00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xx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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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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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怎样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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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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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日离婚?
以下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资料经本站整理汇编而成: 一、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二、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相当于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有点象我国基层法院的民庭)提出离婚诉讼。 三、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3、离婚委托书如何办理? a、离婚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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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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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民事起诉状
xx年xx月xx日 制作离婚起诉书的注意点 制作离婚起诉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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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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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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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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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对人效力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主要是基于对判决国法律的尊重,为当事人再次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扫除法律障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时间应从该判决倍中国法院承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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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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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 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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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