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
婚姻
涉外婚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涉外婚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涉外离婚手续、涉外结婚手续、涉外婚姻办理、涉外婚姻财产、涉外婚姻案例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涉外婚姻抚养权]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由于思想文化等差异,离婚也不少。关于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有哪些法律规定?等等问题,本文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怎么适用法律? 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 之间的婚姻。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结婚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华侨怎样诉讼离婚
华侨怎样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登记]
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 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申 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办理]
华侨离婚应如何选择法院,有哪些情形?
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婚姻办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法律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所需证件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婚姻办理]
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之华侨离婚所需注意的问题
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结婚手续]
涉外婚姻实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结婚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相关规定,所谓结婚系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关系,互为配偶。结婚需具备以下条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之法定年龄:男方须满18周岁,女方须满16周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0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没有结婚的合意,任何不得加以强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加以干涉。 法定代理人对结婚之同意权:未成年(不满20周岁)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流程]
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本文为你讲解详尽的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的知识内容。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注意哪些?
目前,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登记结婚,不知道如何处理它也具有法律的效力。为此,我打算就如何办理结婚登记进行了介绍,并提醒各方注意的一些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婚姻的领事登记,通常是指境外一个国家的外交和领事使团在不违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条例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按照派遣国的法律法规和颁布的婚姻登记证适当的活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婚姻抚养权]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涉外离婚孩子归谁?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要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涉外离婚不管孩子归谁都需要根据这个原则性来判定。本文将介绍的就是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 一、涉外离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婚姻抚养权]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附: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婚姻办理]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流程]
涉外结婚的程序
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婚姻登记]
华侨外国人登记时所需出示的材料
外国人办证出具的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双人照三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申请。即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 2、审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
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三)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诉讼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婚姻登记]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