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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女方应到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补充内容: 当事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男女双方达不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原告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就被”原则。但是,现实中,由于人员的大范围活动,经常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经商、学习、进修等,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那么,就不能一概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了。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没有经常住所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提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民诉法第23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准备离婚的时候很茫然,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如果请了律师,律师可以帮助你整理,如果没有,在开庭的时候就变的非常被动了,下面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列出如下清单,让大家做到心中有数,供准备要离婚的人做个参考:   一、     对方基本情况 : 1 、 对方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住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具体到日常实践中,当事人对如何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到很茫然,尤其在举证方面更是无从着手,因此笔者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尽可能的列举如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法庭审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庭审理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 1 ) 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提起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经受长时间的诉讼拖累也就不可避免了。加之,将离婚案件通过法庭解决,也就意味着双方撕破脸皮,这就难免加深了夫妻双方的仇视与敌对情绪。 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当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时,双方最好能选择比较理智的做法,友好分手,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避免旷日持久的诉累;但当诉讼成为不可避免之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充分搜集准备证据、积极应诉也就成为必然!
咨询律师: 刘波
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婚姻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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