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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把房产一套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丙,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丁借款10万元,丁向法院起诉,对甲乙双方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不能依据离婚协议而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使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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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事后反悔拒收调解书,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原告在离婚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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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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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姚某承担,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而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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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 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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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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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婚姻法律规范的规定,离婚一般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因此给许多不想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的人带来很多不便。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不想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的朋友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 为此我们律师所可以为上述非深户但想在深圳办理离婚的朋友提供离婚速裁法律服务,该服务的范围为: 1)到深圳市公安部门打印相关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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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的监护人一直与小龙在该房居住。2008年因彭某与她人再婚。为明确产权关系,小龙从2009年4月起,要求被告彭某将该住房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分歧]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认为本案应适用《婚姻法》,但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转让给子女是否有效?》一文中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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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朱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抗朱某对婷婷的法定抚养义务。故在母亲不愿亲自抚养自己的情况下,婷婷当然有权要求其母朱某给付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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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张东升付给被告的13000元现金的所有权应归原告,被告没有完全支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东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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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审判: 法院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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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谢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7年生育儿子李涛。后因感情破例,于2007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自愿无偿赠与给谢某。婚姻关系解除后,李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第三层。2007年12月26日,谢某以李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求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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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分歧】 针对此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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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欠款50000元,实质为被告给原告的补偿款。双方对将出现的两种情况的给付方式和时间也作了相应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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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1日(56)浙法研字第3968号报告收悉。对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此项登记工作,今后应否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须由民政部门考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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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能否更改离婚协议
能否更改离婚协议? 我跟丈夫协议离婚,写好了离婚协议书,已经签字了,请问我们对房产的问题有新的分法,我们可以更改离婚协议吗? 律师解答: 可以更改离婚协议。只要你们协商同意就可以了。对离婚协议的部分涉及财产的内容重新协商,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认可就可以了,不必再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复婚,当然要通过其重新登记,如是对财产的分割部分进行调整,就没有必要再经过民政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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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是什么
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是什么 我跟妻子是自愿离婚的,去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那里的工作人员跟我说要写一份离婚协议书,我们都没有不知道怎样写才算合格,请问哪里有自愿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解答: 自愿离婚协议书: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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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针对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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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与王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就应遵照执行,法院对邹某不承担抚养费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目的,该目的并未实现,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邹某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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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前夫伪造离婚协议“偷走”房产两年前,王女士与朱先生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子给王女士,朱先生拿经济补偿。按理说,分割财产后应当立马办理过户手续,但朱先生一离婚就到外地工作了,王女士便没怎么催促此事,不料,这一疏忽给她惹下了大麻烦。 两年前,王女士与朱先生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子给王女士,朱先生拿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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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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