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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样本
具体书写离婚协议时,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陈××,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刘××与陈××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三个月后即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协议书] 无财产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撤销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我和李某于1999年6月1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后我和李某盖了二层小楼,楼上两间,楼下两间。2010年3月17日我和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层小楼归儿子所有。现在,我想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我和李某在2010年3月17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分得二层小楼中的两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彪和黄佳自愿协议离婚后,签订《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估价250000元一栋楼房,由男方王彪放弃房产权,并接受女方黄佳付给100000元作为房屋补偿款,而黄佳接收房屋产权并负责还清住房贷款58981.51元。房屋转到黄佳名下不久,黄佳就将该楼房作价452800元出售给他人。之后,王彪将黄佳诉之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审判: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据以研究的案件事实: 李xx、柏xx于1990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柏x(1994年5月9日出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架,在婚初柏xx亦对李xx进行过殴打。1991年1月李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柏xx离婚,因柏xx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并立下“不再动手打李xx”的保证书,李xx申请撤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如何认定本案离婚协议的效力 如何认定本案离婚协议的效力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于1983年年初以夫妻名义同居,后于1984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于1996年在某乡法律服务所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所生一子由原告抚育,财产归女方所有,并由男方一次性贴补女方费用5万元。协议订立后,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并按协议对财产分割完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初相濡以沫多年的恩爱夫妻,如今却对簿公堂。原来,丈夫发现妻子患上精神疾病,妻子患病期间,他与妻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妻子头脑清醒后,却把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这份离婚协议书,要求讨回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林某是某大学女教师,自称当初自己患精神病期间被迫签字离婚,财产被前夫李某侵吞,如今不得不用法律讨回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二、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中的一间、两间平房中的一间。 [分歧]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反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即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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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映,随即,王军外出打工。2004年2月王军之母去世,王军从外地奔丧回到纳溪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协议(此时,该房产只有王军才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军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产生如下两种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 对王军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军当初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唯恐张英不答应,才和其母亲商议——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六间一并由张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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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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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由于孙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孙某表示同意。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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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5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地的一套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层房屋,第一层归陈某所有,第二层归曾某所有。双方离婚后,因双方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产生矛盾,2009年4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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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父母在2005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本案中,施某与黄某在黄某所负债务执行期间,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负有债务的黄某放弃房屋产权或房屋补偿款,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撤销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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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胡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儿子由其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72.20元,共同财产按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分歧】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未生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龙的监护人一直与小龙在该房居住。2008年因彭某与她人再婚。为明确产权关系,小龙从2009年4月起,要求被告彭某将该住房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分歧】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件简述: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是否有效?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和约定,同时,明确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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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如何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因为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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