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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离婚法规定的自愿离婚手续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 登记离婚时
咨询律师: 胡骅
听朋友说,因一方非法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现在林某与王某离婚已经几个月了,请问林某还能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
咨询律师: 刘波
赵某与尹某2001年4月登记结婚,当时尹某的婚姻状况证明是由异地村委会出具的,非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婚后两人育有一女。2002年11月,尹某以结婚 时受赵某胁迫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赵某的婚姻登记。民政局答复不予撤销,赵某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也维持原答复。尹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的答复及为其颁发的结婚证书。
咨询律师: 刘波
刘红是否必须要等到上一份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才能起诉?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政局登记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上述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员没有婚姻登记资质、未在监誓人栏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程序明显违法。
咨询律师: 刘波
而一审法院在确认朱泽民无权代理其母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却又指定朱泽民为其母的代理人,客观上犯了与朱泽民同样的错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指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的诉讼,但也不得违反法律关于不得代理的规定。代理无行为能力的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与代理无行为能力的被告进行离婚诉讼,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2002年原、被告同去上海打工,期间双方吵架频繁,2003年8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2月原告肖某向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龚某离婚。 [分歧] 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离婚案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龚某双方均未到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第六条之规定,其婚姻无效。
咨询律师: 刘波
调解分开了,该生效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应维护调解协议的稳定性,不应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同时,对涉及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可能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而新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随意废除。 【评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除婚姻人身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6年3月2日,永丰县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涂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邹某及其家人发现涂某有些行为不正常,到某医院诊治。申请人邹某2006年6月起诉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之后,申请人邹某发现婚姻无效的证据即婚前被申请人涂某是否有精神病证据不足。邹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变更为离婚诉讼? 分歧: 一种意见为,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开庭审理之前,因为实质上没有进入庭审未适用特别程序。
咨询律师: 刘波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对此,尽管我国婚姻法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的规定,但夫妻在离婚诉讼中的该协议内容应否得到法院的确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家住巩义市的李某(男)、杨某(女)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分居后第三天李某向巩义法院起诉要求同杨某解除婚姻关系,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杨某赌气也向巩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个案件被分到不同的法庭进行审理。审理中
咨询律师: 刘波
张某和钟某于2008年8月结婚,同年11月,张某因车祸成植物人。张某出院后,钟某以其工作忙无法照顾为由,让张某回父母家,由张某父母照顾。2009年4月,张某父母因钟某遗弃张某,遂以张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第一种意见:双方曾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二年,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准许离婚。 第二种意见:双方虽然分居达二年,但二年后曾经共同居住,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应给予双方一定的机会,故判决驳回张男的离婚诉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本案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8年4月8日) 【案情】 原告魏某诉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病。2007年12月27日被告给原告及第三人颁发了离婚证,违反了法规的规定,故起诉要求撤销蓝田县民政局西蓝离字120700386号离婚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由于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评析】 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胡骅
双方接到调解书并签字确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初,鲁某持结婚证和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到法院申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和胡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不是非法同居,婚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两个女儿。声称当初是为了想要第三胎而与胡某办理的假离婚。谁知弄假成真,胡某欺骗自己而与其他女人又结婚了。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咨询律师: 刘波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现象,即某些当事人患有轻度的精神病症状或者处于一种近乎精神病状态的状况,导致审判实践不易处理,浅议如下: (一)轻度“精神病”当事人的表现 1、似乎是性格缺陷。如比较孤僻,常常发呆,对人冷漠,情绪多变,对他人怀有敌意。 2、行为有些异常。如男方有照镜子行为,穿着打扮怪异,谈话中经常对人和事纠缠不清等。 3、言语上亦有异常。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肖男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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