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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是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重要表现,很多夫妻在分居一段时间后最终以离婚收场。有些夫妻认为分居可以自动离婚,这样就避免了打离婚官司的麻烦。那么分居真的可以自动离婚吗?律咖网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分居两年会自动离婚吗 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准许离婚的一个条件,只要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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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妻子结婚10年,在婚前就知道其有精神病史,再三考虑后同意与她结婚。现结婚10年了,由于无法忍受其频繁发病,想提出离婚,但现在有二套住房是妻子的舅舅赠与给妻子的,房产证上只有妻子一个人的名字。想咨询一下,到时如果法院判的话,法院能否判与妻子的离婚?另房子到底是归谁所有? 回答: 1、婚前虽然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但如果婚后久治不愈的,一般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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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处理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房屋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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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怎样提起离婚?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离婚有两种形式:1、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2、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是指登记离婚(协议离婚)。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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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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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如何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离婚程序] 离婚的理由
黄东明的老娘死了,死的很安详,像是睡着了。 黄东明是三天前接到老娘的电话从深圳回到老家的,但老娘并没有说自己病了,只是说想他让他赶紧回来。黄东明是在回家的路上才接到老婆彩凤的电话说婆婆病重让他别耽搁赶快回家,可是到家一看老娘已经去世了。黄东明是悲痛欲绝。 其实黄东明这次回家一是看老娘,此外他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和老婆彩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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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先提出离婚会不利吗?
在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后,双方协议不成,一方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时,总是担心先提出离婚理亏,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导致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有时另一方也威胁说,谁先提出诉讼离婚,就是谁对不起这个家。 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必要的,另一方的威胁也是没有道理的。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公民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不得买卖和胁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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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两个人都没钱,就只有一套贷款买的经济适用房,都拿不出足够的钱来补偿对方?这种情况会不会对离婚判决有影响?会不会就不判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用应该补偿另一方的钱抵孩子的生活费可不可以?如果一方拿不出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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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外一方坚持不离婚,要起诉几次才能离婚 问题: 我有个朋友最近在闹离婚,帮着打听一下:   1、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外一方坚持不离婚,要起诉几次才能离婚? 是不是需要判决半年后才能起诉?因为第一次起诉判决没有离成,一方上诉还是没离成
咨询律师: 刘波
问题:我的婚姻是包办的,婚后两人没有感情,脾气有不和,经常吵架,我想离婚,可她不愿意,要给我要三十万可我一个打工的上那找三十万啊。总工我本人才有二万元,我们有没有什么房子,只是在老家乡下的房子住,我想问我应该怎么做,要给多少钱,希望有好心人帮帮我,我现在都快崩溃了。  回复:     您的婚姻是包办的。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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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2002 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为寻求婚外的慰藉,有了外遇。2006年8月,丈夫向我提出协议离婚,遭到我的拒绝。2006 年11月,他便向法院起诉离婚。看到丈夫这样绝情,我真是伤透了心。为证明丈夫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我委托私家侦探偷拍并制作了他和第三者同吃同住的录像资料。我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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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样本
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 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 张××与李××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有一子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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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分娩、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作了有条件的限制,这主要是从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精神愉快、对胎儿的成长发育等因素出发,但没有对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与予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女方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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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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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刚被法院驳回,明天就又上法院,这样也是为了让当事人有个冷静的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挽救自己感情危机的机会。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步骤: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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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能否离婚,主要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先进行调解,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无论一方是否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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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女方应到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补充内容: 当事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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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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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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