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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撤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案情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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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翻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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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本(二)
离婚协议书范本(二) 男方:刘__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李____,女,汉族,19____年___月____日生,住____市____胡同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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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奈,一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谢某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 【分歧】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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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奈,一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谢某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 [分歧]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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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前夫曾共同经营过针织产品。2008年1月8日,肖某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双方对外债权中,某公司所欠的9万元货款归肖某所有。后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债权的分割情况。当肖某要求其履行时,被公司以仅同其前夫发生过业务往来,欠条也是以其前夫名义所写,要钱也得由其前夫办理为由拒绝。而其前夫早已离开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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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确实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该协议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都可基于离婚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中刘某某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债权债务由李某负责”的约定,隐瞒了共同财产10000元的保险金,故应当按约定返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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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患精神病期间,另一方与其协议离婚,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然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案情    朱菊凤与王洪庆于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2001年11月,朱菊凤患精神分裂症,自2001年11月27日起,朱菊凤的父母多次带其检查治疗,但未能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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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已成熟,故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乙女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本案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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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奈,一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谢某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 [分歧]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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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不提异议,该协议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有效。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 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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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应坚持以分居期间夫妻各自债务各自分担为原则,以法定义务和夫妻约定为例外的处理方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除有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婚姻关系”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包括性生活和家庭共同生活在内的完整的婚姻关系。我们认为,做这样的理解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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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姚国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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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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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二、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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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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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外地来蓉的打工者,两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李某。那时,因为经济拮据,我和妻子共同向朋友借钱,东拼西凑好不容易按揭了一套小户型。谁知,好日子过了还不到一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就出现裂痕,如今已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我本想就此了断夫妻关系,谁知妻子竟提出一个要求:要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所有的债务由我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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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准备胜诉后申请执行其所有的两室一厅住宅以偿还借款,但得知卞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住宅给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将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卞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法官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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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谢某是夫妻,马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熊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后因马某下落不明,多次向谢某催要未果,熊某被逼无奈,一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马某和谢某共同偿还借款1万元。 [分歧] 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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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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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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