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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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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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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军婚是受保护的,但这并不是说与军人结婚后就不能离婚,只是有些相关规定和普通婚姻不一样,特别是离婚起诉法院。那欲与现役军人离婚,可到哪里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网友提问: 我已结婚5年,我丈夫是现役海军军官,由于性格不合现欲离婚,但是双方却难以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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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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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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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分析说明】 (1)现役军人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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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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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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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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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规] 通奸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通奸算不算破坏军婚罪 一、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什么是明知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解(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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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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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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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军人离婚的限制有哪些
关于军人离婚的限制情况,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些内容: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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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前3项等行为。 2.对女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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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的婚姻是否还受军婚的保护 丁女士问:我与丈夫张某结婚时,他还在部队服役。他转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我与张某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在已经发展到动手。我实在不想再忍下去了,就想提出离婚,但是我听人说,张某是受军婚保护的。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我国的法律确实有对军婚的特殊规定。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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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 军产房建造特点:     1、在正常情况下,同一片区的军产房价格相对较同一片区的商品房低。 2、购房手续,过户手续相对简单,仅需缴纳较少过户费。 3、由于军产房不属于商品,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自然 也无发票可开具,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及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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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条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离婚案件有代理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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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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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在哪里处理?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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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一、对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 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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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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