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
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法律情形
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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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结婚彩礼]
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中争议不大的部分给了明确的回答,规定在三种情况下肯定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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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结婚彩礼]
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赠与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赠与的财物不适用返还。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但婚约期间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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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结婚彩礼]
彩礼婚前交付不成立赠与附条件能否撤销?
男方为了结婚目的依民俗习惯,婚前订婚阶段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笔者以为,假如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则该赠与不成立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销。理由如下: 1 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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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结婚彩礼]
返还彩礼需具备的条件和注意的问题
摘要:彩礼返还应具备的条件和注意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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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结婚彩礼]
涉及彩礼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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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订婚彩礼能否返还
咨询:订婚彩礼返还可能吗?我跟女朋友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因为岁数都大了就匆忙地订婚了,我们家里还给了她们家里一笔钱。但是结婚后我们都没有在一起,各自去了不同的地方工作,后来女方反悔了, 不想跟我结婚,我想既然不结婚那就要把订婚彩礼返还给我,可是她们家里人都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能要回这笔彩礼钱吗? 解答: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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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结婚彩礼]
审判实践中彩礼的认定和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对彩礼如何处理,争议比较大。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这种习俗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不能讲它具有违法性。因为婚姻法上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而彩礼与这两种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 但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说到底它是一种风俗,当事人迫于世俗的压力,不能免俗地作了给付,可能并非心甘情愿的主动给付,所以,它和无偿赠与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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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认定问题
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要正确理解、认识彩礼问题,应从彩礼具有的基本特征着手。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其最大的特征首先是民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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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诉讼中相关证据的认定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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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彩礼纠纷诉讼,诉讼主体该如何确定呢? 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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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是否应认定为赠与
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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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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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依据何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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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并责令被告丁某向我返还彩礼36480元。 被告丁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与原告季某领取结婚证后已同居生活,故其提出的返还彩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不同意其这一诉讼请求。 原告季某称其目前系特困户,但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同居时间不长,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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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本文介绍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解析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 (一)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δ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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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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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彩礼返还相关规定
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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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和礼金礼物彩礼的异同
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共性在于: 第一、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产生于男女之间建立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均由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 第二、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给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差异在于: 第一、目的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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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后的结婚彩礼钱趋势
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0年代以后的结婚彩礼钱花费趋向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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