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也拥有继承权。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第一,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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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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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第一,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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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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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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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
初探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 作者:陆海天 指导老师:朱宇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邮编430221) 中文摘要:继承制度几乎相伴着财产私有制而得到沿袭和发展。财产继承制度,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到今天的重要保证。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产生,公权对公民私人行为的规制, 使得人类的财产制度,被赋予了身份权的色彩。然而,婚姻制度本身的一些有悖人性的规定,以及时代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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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王芳交还袁某的遗产归自己所有。诉讼中,袁可平、王芳夫妇通知陈云丽,陈云丽代理陈子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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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重构
[内容提要]: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受虐待到受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代各国法制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有的国家甚至已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让所有的子女在名分上亦完全平等,此举彰显了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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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和非婚生子女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某及其养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还给被强行夺走的财物。 [分析] 死者王某与兰某的亲生子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因兰某与王某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其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王某的妻子邓某作为合法继承人,拥有所有财产中的一半,剩余的财产为邓某养女所生的一对儿女和兰某所生的男孩之间分配,兰某不能得到分文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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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原则有哪些?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不可以随意剥脱他人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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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离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在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如果甲还是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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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生父母及继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有人认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就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有人认为继子女已继承了其生父母的遗产就不能再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了。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生父母与生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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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遗嘱起纷争继子女讨继承权
未露面的阿秋、阿顺和阿林三姐弟突然出现,纷纷指责阿丽独吞遗产。三姐弟认为继母是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某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部分产权,享受了父亲的工龄补贴和抚恤金,所以他们也有继承权。因此三姐弟将阿丽告上柳州市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这套房产。 阿丽认为该房屋是继父病故后购买的,继父不享有产权,房屋属生母个人财产。阿丽还提出,母亲已将该房屋公证遗嘱给淘淘,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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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行为不端继承权与其无缘
亲与继父郭老汉离婚后,李丽四姐弟也离郭老汉而去;得知郭老汉去世后,李丽四姐弟又赶来与郭老汉的抚养人郭某争起了继承权。6月27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丽等四名原告曾对继父郭老汉有不敬之行为,判决遗产应当归被告郭某所有,驳回了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 1988年1月10日,李丽四姐弟的母亲李氏与郭老汉登记结婚。1998年1月21日,李氏与郭老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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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权若干问题探析
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在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如果甲还是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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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继子女的继承权
公证被继承人无遗嘱涉及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进赡养义务的继承问题、继子女继承和继子女的代位继承等问题。继子女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由于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一方再行结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涉及到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和继子女代位继承的重要问题,笔者谈一下继子女的继承权和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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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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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案例分析
甲10岁时,父母离婚,甲随其母李兰生活。1年后,李兰再婚,继父王刚与李兰共同照顾甲的生活。王刚与李兰婚后生一子王乙。后王刚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遭到王乙的反对。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一起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财产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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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原告任某之母与沈某于2000年结婚,当时年仅12岁的任某遂与母亲一起迁入沈某家中,双组成再婚家庭,沈某有一子沈小某当时15岁。2008年6月沈某因病去世,沈某去世后,沈小某主张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其认为任某与沈某间没有血缘关系,任某不应享有继承权。双方协商未果,任某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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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权的概述
子女继承权,即法律赋予子女取得父母遗产的权利。 子女继承权是根据父母子女间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 1、子女在享有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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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子女继承权该如何认定
2005年,陈晓莲因年事渐高需要有人照料,但李琴、李英身在外地,陈秀、姜菊、陈兰又均已出嫁,众子女商议后,遂决定把管明的儿子管旺找来照顾陈晓莲。2006年底,陈晓莲因病去世,留下3万元存折。众子女就房屋及3万元存款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另查明,文革结束后陈晓莲和李琴、李英恢复来往直到陈晓莲身故前。双方每年都互相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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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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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有权取消子女继承权
知道这样做法律是否认可? 汪大爷和老伴想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消儿子的继承权,法律是允许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从这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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