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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父母感情不好,闹离婚多年,我母亲为了我忍气吞声,苦心维系这个家,只要父亲不离婚,就会放任他所有的行为。就这样,我的父亲与十年前就搬出去,与他的情人生活并同居。春节前,我的父亲癌症晚期,基本都是那个女人照顾,但我和我的母亲也有探望。不幸的是,父亲没能等到过年就病逝了,是我们家族一起给他办的后事,买了墓地,已经安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赠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遗赠,继承人交付遗赠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完成遗赠所附的条件,受赠人接受此项财产以后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那么当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 放弃受遗赠权 该如何进行呢? 一、放弃受遗赠权的方式 (1)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咨询律师: 胡骅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总之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 ,遗赠和遗嘱继承之间主要是主体的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角度来说,遗产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既得利益或者说存在利益,对于因为社会福利政策所将要获得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对于遗嘱继承而言,被继承人不应就抚恤金做出分配,但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同遗嘱一样,不能就抚恤金问题做出分配呢?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抚恤金归扶养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就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和被继承人身故后遗产由扶养人受遗赠而签订的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双方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另外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不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呢?
咨询律师: 胡骅
小葛作为初中学生,尚未成年,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因此,这笔存款是属于小葛的,其父亲和叔叔无权将其作为奶奶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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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总会有被继承人因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留有遗嘱处分遗产的情况。那么,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呢?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按照此规定,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然而,集体所有制组织指的是何种机构?国家又应该由那个部门来接收这些遗产呢?
咨询律师: 胡骅
遗赠与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 法律 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吴x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12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通过公证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顾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x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法院。 【分歧】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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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遗赠人无权参与财产的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2)遗嘱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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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 遗赠的条件
遗赠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也以遗嘱设立的当时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不能损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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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与龚某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龚小某作为龚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龚某的债务。 据此,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某某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评析: 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龚某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能否被龚小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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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至此,当事人的维权路径受阻。 我国《民诉法》将非诉程序列为特别程序,但范围非常明确,仅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并未明确遗赠扶养协议也可适用非诉程序来确定效力。而现实情况是当事人有需求,如果囿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则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造成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功能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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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遗赠抚养协议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是由“五保护”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 由于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造成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未必都真实,“五保护”可能迫于各种压力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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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特征? 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有如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一方,即遗赠人(受扶养人)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3l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扭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担负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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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通县公证处公证,被告李b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a。但李a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4月,被告李b之妻病故。 1997年7月14日,被告李b将x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c之女李x,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被告李b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b、李c,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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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4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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