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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继承制度。 要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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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什么叫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而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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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遗嘱继承中应保留份额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无效,并判令贾玲取得遗产中的房屋一间,存款3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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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
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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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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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危急情况解除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齐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点评: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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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
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办理 王某、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1970年王、孙二夫妇在本村购买房屋两间,土瓦结构,建筑面积34平方米,1985年1月,王华结婚,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去世后,孙某与女儿王琳、王珍共同生活。1991年,王琳结婚,搬出另过。1994年王珍亦出嫁,孙某独立生活。1995年6月孙某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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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典型案例-面对法律与亲情
2005年底,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儿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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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如何立有效的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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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订立遗嘱时 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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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遗嘱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一定没有遗产份额吗
小王的父亲去世时,立有明确的遗嘱,两处住房分别归大儿子和二儿子所有,两个儿子要为小王提供住处和基本生活保障。父亲的遗嘱上没有明确留给他住房和财产,可小王到底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呢? 朝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充分了解了小王家的基本情况后,对他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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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如何订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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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有效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的条件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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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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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人烧毁公证遗嘱文书能否视为撤销遗嘱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烧毁遗嘱的行为属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陆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故意烧毁遗嘱的行为不能视为撤销遗嘱,陆乙仍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某烧毁该公证遗嘱文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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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房产遗嘱继承 未经公证过户难
将来孙女继承和过户该房产就没有问题了。 房产继承遗嘱未经公证 房管部门拒绝办理过户 几年后,张大妈去世了,她的孙女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拿着张大妈的那份遗嘱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原因是遗嘱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因为,房产继承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房产是不能过户的。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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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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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赵先生:我爸爸在小时候过继给了我叔伯爷爷,今年我叔伯爷爷去世,我的三个叔伯姑姑要求和我爸爸平分遗产。我爸爸手中有一份当年由别人代写的遗嘱,是用毛笔在红布上写的。现在有代写人和另一在场人两个人可以作证明,上面写明我叔伯爷爷去世后他的财产全部归我爸爸所有。因为我叔伯爷爷不识字,没有他的签字和画押。请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爸爸是否可以根据这份遗嘱继承遗产? 律师说,这份遗嘱是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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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打印的遗嘱有亲笔签名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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