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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产分割协议的注意事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笔者结合自己的亲身办证经历,就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咨询律师: 胡骅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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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 81 年 06 月 23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公报 第 146 期 120-121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要 旨: 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 (或生父) 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申办继承登记时,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定,另行选定 法定代理人 主 旨:关于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 (或生父) 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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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1-2号房产的遗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位于沈阳市沈河区 路 号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作为分割遗产补偿款。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并收取遗产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以上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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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李某于 年 月 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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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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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其他三个子女能否按法定继承来进行遗产分割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四个子女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法定继承权能否因为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而消灭? 律师解答: (1)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换句话说,继承权的取得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的规定,另一种是遗嘱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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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的母亲牛**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牛*于2005年去世后留有位于**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牛**已于2007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现甲乙双方对**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李老汉所留遗嘱和他与张良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那么处理遗产时,应当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张良既然按照协议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就有权受遗赠李老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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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于1973年去世,死后留下一份房产,但房产因为在文革中被房管所经租,一直没有发还产权,我父亲于1985年再婚,而我爷爷的私房产权91年才发还给我父亲。我想问:此房产到底是我父亲的婚前财产还是我父亲和我继母的婚后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到底是以产权证发放为准还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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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议违反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所以她也享有对张老伯遗产的继承权。 目前,社会上再婚老人签订“夫妻双方死后互不继承遗产”协议的不少。这类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说 法 不可否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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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来信所说的夫或妻生存一方继承死亡妻或夫一方遗产的权利,不是因被他人剥夺而失去,而是通过生前夫妻之间的协议放弃的。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婚内婚前财产作出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的约定也应包括对死后遗产处理的约定。因此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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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在父母去世后曾先后两次签订了继承遗产协议,但将近40年过去,直到四兄妹中也有两位相继去世,协议一直未履行。其中已去世的大哥的妻儿将其兄妹及侄儿9人告到法庭,要求按照他们四兄妹当时签定的协议去分房产。近日,越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协议虽签但久未履行,判决按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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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第一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三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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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和未成年子女同是继承人时,就遗产分割协议或未成年子女抛弃继承,应由何人担任其代理人? ? 有利益冲突时:依据民法第1086条规定 父母之行为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时,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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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的母亲牛**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牛*于2005年去世后留有位于**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牛**已于2007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现甲乙双方对**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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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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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内容具有遗嘱继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无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事由的情况下,不得再立遗嘱处理遗产,否则,后立之遗嘱无论是否公正,均属无效遗嘱。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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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赡养继承协议书
协议人:(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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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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