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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李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观点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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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有伤风化民俗的丑恶现象,为世人唾弃,本该把头低垂。但有一个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关系,手持情人遗赠协议,将情人原配发妻推上被告席,主张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 死者: 遗产赠“二奶” 原配成被告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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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2项、第10条第3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然而,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权威的解释。目前一般是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理解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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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婚证上是计丽的名字,因此,原告吴传勇与被告计艳间是非法同居关系,应按处理同居关系案件对待。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属无效行为,应按非法同居予以解除。(2004年4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河南汝洲市法院《妹婚姐登记,认定是同居》) 第三种意见认为:冒名登记的错误的出现,是婚姻登记审查不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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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此婚姻无效案如何处理
王某起诉张某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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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考虑到服装店是自己父母出资开办的,但婚前已与郑某约定该服装店的赢利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离婚,该服装店的财产要分一部分给郑某,遂以与郑某的婚姻属于附条件的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附条件的婚姻是否有效?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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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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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法院,诉状中,钱某及钱某的父母均列为被告。 [分歧] 婚约财产纠纷中,女方父母是否系适格当事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纠纷被告一方应为女方及其父母。因为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都是父母及亲属出面;而接受彩礼也是女方及其家人。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从这个角度,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主体应当是包括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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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女士的母亲与被告b男士的母亲是亲姐妹。1998年,a、b两人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在生活中经常吵打。2008年5月5日,a女士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被告b男士之间的婚姻无效。开庭时,原告a女士、被告b男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点评: 婚姻无效案件的原、被告均不到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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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婚姻关系,虽然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规定的情形之一,但该无效的情形在起诉时已经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对原告关于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效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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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李某因父亲患尿毒症,无力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无奈只好以“男方支付3万元医疗费”为条件嫁给了素不相识的张某。婚后,因张某性格孤僻、暴躁,动辄以李某系其用钱买来的为由殴打李某。2009年10月,李某以当初结婚违背自己的意愿,违反婚姻自愿原则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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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原告邓春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的 婚姻属无效婚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所以尽管原告邓春妮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此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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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案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有效和可撤销。4、冒名顶替婚姻是一种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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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该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某到婺源法院咨询问能否到该院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汪某必须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婺源法院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或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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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新办理新的婚姻证件,应当认定原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2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郾政复?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空冢郭乡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董某与张女婚姻关系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董某女儿董女对县政府以上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张女故意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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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原告许红与被告万武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万武在8岁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到多家精神病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被告及其父母均未告知原告被告患病情况。婚后被告时常发病,大打大骂原告。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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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但并未规定无过错方不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也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 “法无禁止即合法”。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私了,依意思自治,只要该处分行为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官就应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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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该婚姻案件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则认为王女领取结婚证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他人的名义,但起诉时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不再认为婚姻无效。 分歧二: 该婚姻案件在程序上如何审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主要有:第一种意见是继续按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第二种意见是法院直接将离婚案由变更为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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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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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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