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62)院办字第106号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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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法[民]发[1989]3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从收到的关于陪审婚姻案件的124件报告中,有8件是省分院以上的综合报告。在综合报告中了解,有几省的县市人民法院,曾经采用过陪审方式审理婚姻案件,如吉林、辽东、察哈尔省等,但未正式地形成一种制度。有的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采取征求妇联意见的办法,实际还不是陪审,如河北省定县专区分院所辖各县院。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7]2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早婚私婚治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吉林省磐石县人民法院:  1963年5月9日来函已收阅。你们在工作中,感到婚姻法第 十七 条规定似乎前后矛盾,因而对这条难以理解。我们认为,这条规定是没有矛盾的。这条第一款是保障男女离婚自由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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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广东省人民法院:  你省粤东区龙川县人民法院为了受理的军人婚姻问题拖延难办,于1954年8月27日以总字第341号报告请示司法部并抄送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以下简称军委总政)。司法部于9月16日将该报告转送我院解答。经与军委总政组织部联系,提出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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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5月17日来函〔侨群字第(54)1791号〕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报告提出几项意见,特抄转你院后转有关法院参考。但解决华侨婚姻纠纷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4月8日(54)政政习字第22号《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华东分院:  10月5日东法行字第5225号报告收悉。  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根据你们在报告中所引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联合通知附件中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转业军人与复员军人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转业建设军人的婚姻问题,不能完全按一般群众婚姻问题处理,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在同一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已经详予举例说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变通规定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本变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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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贵州省公安厅,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你厅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有利于对劳教人员的改造,并合理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要求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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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界定
无效婚姻,一般认为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对无效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狭义的无效婚姻不包括可撤销婚姻。 对无效婚姻概念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果作广义的理解,立法则不必设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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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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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注意问题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其中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过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针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质疑,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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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认定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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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哪些类型
无效婚姻制度是否定违法婚姻的婚姻效力、规定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确认和调整因违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其实质意义上,包含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违法婚姻,则指男女两性间形成的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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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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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包括哪几种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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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效力问题
无效婚姻的效力主要从其法律后果的时间上是否有溯及力和其法律后果来分析。其中法律后果的内容包括了: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财产上的法律后果、对子女的法律后果。最后对于当前在中国农村中大量存在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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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思考
结婚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被法律认可,婚姻效力才为法律所承认,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我国采用登记制。 对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 对违法情况严重必须使其归于消灭的,规定为无效婚姻。 一、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增设了无效婚姻方面的规定,对改革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咨询律师: 胡骅
[无效婚姻] 试论无效婚姻之救济
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解释二)涉及无效婚姻的规定共计有19个条文,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申请主体、裁决、能否撤诉等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措施却没有涉及,不能不说是《婚姻法》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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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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